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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代写遗嘱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3-04-03 访问量:47

尊尚学习快讯
第  16   期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20日


   代 书 遗 嘱 须 谨 慎




代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请他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对代写遗嘱设定了四个有效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写遗嘱;(3)遗嘱需注明年、月、日;(4)是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这四个条件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经常由于遗嘱不符合代书的形式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所以,所以,各位切记代书遗嘱须谨慎。


    案情回放:
    李老太在世的时候,为了避免家庭矛盾,组织三个儿子和媳妇一起立了个分家协议。分家协议是由小儿子起草并书写的。协议书的内容是,将家庭仅有的二套房,楼房分给了李老太和二儿子,平房分给了大儿子和小儿子。协议书中特别写明,分给李老太和二儿子的楼房在李老太在世时归李老太和二儿子共同所有,在李老太去世后,则归二儿子所有。
    2003年,李老太去世,二儿子找到其它兄弟要求协助过户楼房时,却被二兄弟给拒绝了。理由是不公平。究其原因是,由于北京房价猛涨,分给二儿子那套楼房的价值已远远超过了二兄弟的平房。协商不果,二儿子只好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协议书》中涉及李老太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的内容属于代写遗嘱的范畴。由于该部分是由小儿子代为书写的,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该部分内容被认为无效,故二儿子不能依此取得房屋产权,属于李老太财产的部分应走法定继承。
    案外思考:
    这个案件本身是一个值得商榷的案件。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分家协议有很多,往往都会涉及到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而且这部分内容通常会与老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挂勾,即谁负责给老人养老送终,死后其财产就归谁。协议里,涉及遗产分配的部分与其它财产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都应视为一个整体,因为这是所有分家参与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无论缺少哪一部分的内容,都不会产生这份协议。因此,一审法院武断地将李老太遗嘱部分认定为代书遗嘱,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回到我们讨论的代书遗嘱这个问题上来,虽然法律为代书遗嘱设定了四个条件,但有效的重点却在于到底谁才是真正适格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到,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很明显,如认定分家协议中包含代写遗嘱的内容,那本案中小儿子为继承人,由他代为起草的协议遗嘱部分,肯定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由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范围明确容易界定,存在争议的往往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到底哪些人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利害关系呢?首先,近亲属应划入排除的范围。生活中,老人请人代书遗嘱往往会找自己比较信任的亲戚,例如,自己的亲姐姐、弟弟等。因为这些人与继承人关系往往密切,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遗嘱无效。其次,与继承人有关的债权债务人也应划入排除的范围。因为存在金钱上的利益关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尊尚律师提醒:
  需要提醒的事宜有二点:
  一是,如当事人选择采用订立分家协议的方式来处分家庭财产,最好由涉及遗产的被继承人本人书写该协议。如果被继承人不识字或是其它客观原因不能亲笔书写,就涉及遗产部分应起草合乎法律要求的单独遗嘱,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如果选择代书遗嘱这种形式,最好的见证人是旁边的邻居和单位关系要好的同事,因为这些人既熟知家庭情况,又不存在亲属关系,所立的代书遗嘱效力较高。记得,继承人是不需要在遗嘱上签字的,但被继承人与见证人、代书人必须签字。


(本期责任编辑:钞希烨 杨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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