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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第6期《一桩强奸案 6律师受处分》
发布日期:2023-04-04 访问量:66

尊尚学习快报
第  6  期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7日
   
一桩强奸案   6律师受处分


编者按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婚姻及财产等方面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隐私,一旦泄露,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往往会给律师自己带来麻烦。


据法制网3月6日报道 记者今天获悉,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正式发出立案通知。经过答辩、调查、听证、讨论等相关程序,北京律协对该7名律师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6名律师被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据了解,自2013年2月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发生以来,个别北京律师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及北京律师行业的强烈不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此高度关注。2013年7月26日,北京律协接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当事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受理审查程序。随后,北京律协召开纪处委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决定依职权主动对李某某强奸案中其他虽未被投诉但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今年1月20日发布消息称,展开全面调查发现,李某某等强奸案中的6名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言论等违规行为。
被告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称,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周翠丽律师有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利诱被害人,律师受处分
编者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阅卷、会见、申请调取证据等方面,给予了律师更多的参与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执业时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执业资格,绝不要因小失大。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然而,山东济南律师李莱顺(化名)却在执业时触犯底线,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肥城市检察院对李莱顺干扰诉讼的行为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出检察建议。1月5日,李莱顺被济南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的行业处分。
  2012年2月,肥城市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一起诈骗案。案件审结后,该院以被告人刘某、王某共同诈骗被害人冯某51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庭审只进行到被告人陈述环节,第二次开庭定于4月18日。
  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李莱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害人冯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其主要内容为:刘某向冯某借的10万元属于私人民事借款,并不涉及诈骗。这一突然出现的证据直接影响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法院及时将该证据移交给办案检察官审查。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1年3月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10万元系借款一说属实,刘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1万元,而非原来认定的51万元,那么量刑就必然要低一档。
  检察官找到冯某,向他讲明伪造证据要被负法律责任。经过教育,冯某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4月17日当天,李莱顺请冯某共进午餐,席间对冯某说:“刘某的丈夫和儿子派我来,先给你10万元钱,宣判后的一个月,再把剩余41万元给你。”冯某当然希望能顺利要回被骗走的钱,但李莱顺强调:“你得出个证明,说先给你的这10万元是清偿个人借款。不然就算法院判了,刘某那方面也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出来。”于是,冯某就按李莱顺的意思写了《情况说明》。事后,刘某的儿子将10万元汇入冯某的账户。
4月18日,李莱顺主动到肥城市检察院要求说明情况,承认这份《情况说明》不属实,是冯某在受到利诱的情况下作出的。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律师协会给予李莱顺训诫的行业处分。该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把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对执业律师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合法、规范执业的重要性。
(本期责任编辑:钞希烨 杨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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