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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行政诉讼法大修》
发布日期:2023-04-04 访问量:59

尊尚学习快报
第  3  期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2014年1月15日
   
行政诉讼法迎来20多年首次大修


编者按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自1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历经20多年迎来首次大修,且增改的条款超过一半,改动幅度较大,引来社会高度关注。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已向社会公布,正在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媒体期望,通过修改这部法律,让“民告官”渠道能够更加畅通,改变“信访不信法”现状,朝着法治中国目标向前再迈一步。
草案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口头告知不立案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


针对“立案难”,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草案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起诉权,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草案进一步明确列举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草案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草案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因为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适用一定要非常慎重,能够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执行的就尽量不要适用拘留。因此,仅限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也是适当的。
草案亮点五:检察院可提检察建议或抗诉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草案亮点六:法院可对政府“红头文件”附带审查
有关专家表示,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下发的“红头文件”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因此,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政府“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这样的规定,现实意义重大。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同时,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附: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 http://www.npc.gov.cn/npc/lfzt/2014/2013-12/31/content_182218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http://www.npc.gov.cn/npc/fujian/site1/20131230/00247e0e3df7142b6fa102.doc
(本期责任编辑:钞希烨 杨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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