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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解读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3 访问量:61

尊尚学习快讯
第  12   期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日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解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21号令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4年2月20日


  近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哪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
  问: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起着什么作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了《办法》。
  问: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工伤职工关心的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4条规定。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问:身体残疾特别是重度残疾参保人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请您介绍一下,工伤患者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按照《办法》,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21号令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3/20/content_2642130.htm




(本期责任编辑:钞希烨 杨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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