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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3-04-04 访问量:47

尊尚学习快讯
第  11   期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日
   

 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2013年8月30日




核心内容:2014年人体伤情鉴定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下由尊尚律师为你介绍新标准详细内容。


新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
  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6年颁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操作,但人们对旧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机构可能会得出重伤、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新标准已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等级标准之界定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本期责任编辑:钞希烨 杨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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